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064号原告包甲。被告唐某某。
原告包甲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生育儿子包乙。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2014年年初,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借予他人,至今未还。2014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嗣后,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无悔改之意。2015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鉴于被告不出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现再次诉来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原告提供结婚证、借条复印件、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被告唐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具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生育儿子。原告以被告有婚外情,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离家出走不归,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2014年12月2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2015年1月20日,本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
本院查明的案件信息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且生育了儿子,可以看出,婚后夫妻关系尚可。现原告起诉离婚,而被告不愿至法院直面问题,不能确定被告也有离婚的意愿。根据原告陈述,若离婚,双方对孩子随哪方生活也存在一些争议。婚姻问题不光是两个人的问题,牵涉到孩子等家庭关系,孩子随哪方生活是离婚纠纷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婚姻家庭关系需要经营,双方应进一步增进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相关矛盾,有和好可能的,需尽一切力量创造条件。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本院难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本院也难以对双方进行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包甲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包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徐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