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罗天,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宇丽,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谦,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再跃,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陈再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陈再跃在诉讼期间清偿所有欠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公告费125元由被告陈再跃负担。
审 判 长 鲍国雷
人民陪审员 胡广文
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