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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00102号

顾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顾某甲,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00102号

原告:顾某甲,男,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陆曙光,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亮,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顾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胡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曙光、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某甲诉称:我与刘某某在原青阳县某某中学读高三时相识,后在大学读书期间恋爱,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取名顾某乙,户口登记在我处。结婚以来,刘某某在我处居住的时间屈指可数,累计不过一个月左右。儿子顾某乙随刘某某在青阳居住,我看不到他。我及父母到青阳去接刘某某,其也不愿意回来,年轻夫妇长期如此根本不像过日子,逐渐演变成双方电话沟通也减少。刘某某接到电话没讲几句就挂掉电话,时间一久,我感觉与其之间感情业已从淡漠至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特诉至贵院,要求与刘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顾某乙随我生活。顾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证明顾某甲的身份情况、其与刘某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婚生子顾某乙的户口登记在顾某甲名下。刘某某辩称:顾某甲诉状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孩子从出生开始就随我在娘家居住,顾某甲起诉是因为受家人的影响,并且他没有支付过孩子任何抚养费。我在生孩子的时候,顾某甲也没有请假回家。我不同意离婚。刘某某就其辩解,向本院提供青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婚生子顾某乙出生后一直由其外公、外婆照顾。经庭审举证、质证,刘某某对顾某甲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顾某甲对刘某某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质证情况,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因双方提供的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件,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顾某甲与刘某某在高中时代相识,后在大学读书期间恋爱,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某某处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取名顾某乙。顾某甲与刘某某结婚伊始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习惯的不同及婆媳关系的处理问题,致使双方产生矛盾,后刘某某回青阳县娘家居住生活。现顾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刘某某离婚,婚生子顾某乙随其生活。案经调解未果。另查:婚生子顾某乙从出生起就随其母亲刘某某在青阳县某某镇某某村生活,由其外公、外婆照顾。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理解、相互体谅,顾某甲与刘某某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现顾某甲以其与刘某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刘某某离婚的主张,因顾某甲并未提供其与刘某某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且刘某某也表示其不愿意离婚。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防止草率离婚,故对顾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顾某甲与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顾某甲与刘某某加强彼此的交流与沟通,双方能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另刘某某能够正确处理好婆媳关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顾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都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