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刑执字第2410号罪犯向永兰,女,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文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文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永兰犯购买、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小龙潭监狱司法警察程光耀、何玉萍;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建武、姚庆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向永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主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评为2013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永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利波
审判员 王玉顺
审判员 安红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