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少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夏某甲。法定代理人夏某乙,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其红。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甲诉被告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甲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某甲负担。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