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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109号

夏某甲与常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夏某甲,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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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少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夏某甲。法定代理人夏某乙,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其红。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甲诉被告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甲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某甲负担。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