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414号原告张建蒙,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蔡军,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俊,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绍清,男,汉族,1940年8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蒙诉被告余绍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虽然原告张建蒙主张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本院专属管辖,但张建蒙既无证据证实其与余绍清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又无证据证实有与本案相关的建设工程存在于本院辖区之内,故本案不应由本院专属管辖。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于本案被告余绍清住所地在成都市锦江区,故本院应当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康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