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80号原告徐某。被告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给被告聂某一次和好夫妻关系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方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文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