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509号
原告:萧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340944-0。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峰,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腾浪,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242551-1。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腾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萧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萧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非凡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