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16-4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国泰信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魏先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滨峰,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叶显国,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关于铜陵市国泰信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滨峰、叶显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滨峰及其妻子万华美在中国工行银行13×××93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坦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