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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216-4号

铜陵市国泰信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滨峰、叶显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市国泰信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滨峰,叶显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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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16-4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国泰信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魏先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滨峰,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叶显国,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关于铜陵市国泰信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滨峰、叶显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滨峰及其妻子万华美在中国工行银行13×××93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坦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