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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517号

郝国杰与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郝常伟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郝国杰,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郝常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郝国杰,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省柘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华商大道与归德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证17500108-0。法定代表人郭东方,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郑钦,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静静(实习律师),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常伟,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国杰与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郝常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国杰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郝国杰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