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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1280号

蒋必道与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必道,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280号

原告:蒋必道。

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锡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必道与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淑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林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