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280号
原告:蒋必道。
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锡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必道与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淑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林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