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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2654号

原告马卫平与被告济源市东城欣欣物资经销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卫平,济源市东城欣欣物资经销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654号原告马卫平,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剑,济源市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市东城欣欣物资经销部,住所地:济源市。负责人卢欣欣,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卫平与被告济源市东城欣欣物资经销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同年7月29日,依法由

审判员王苗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卫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剑、被告济源市东城欣欣物资经销部的委托代理人张艳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8日,其在大街上候活,被告负责人卢欣欣找到其让其运送塑料管,后在摆放塑料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当时被告经营济源市东城文明物资经销部,后更名为济源市东城欣欣物资经销部,现挂牌大洋塑胶。此后其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均未赔偿。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2527元。经查,被告济源市东城欣欣物资经销部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4年11月13日,卢欣欣系负责人。

本院认为,原告称事故发生时,是卢欣欣找到其让其干活,当时济源市东城欣欣物资经销部(个体工商户)尚未成立,虽卢欣欣是成立后该经销部的负责人,但原告以济源市东城欣欣物资经销部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卫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