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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刑执字第2408号

钱政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刑执字第2408号罪犯钱政权(曾用名钱小秀),女,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昆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政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钱政权提出上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昆铁中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小龙潭监狱司法警察程光耀、何玉萍;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建武、姚庆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钱政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政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利波

审判员  王玉顺

审判员  安红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琦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