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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2174号

尹逊胜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逊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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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2174号罪犯尹逊胜,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1)泰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逊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尹逊胜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鲁刑三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0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5月2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尹逊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逊胜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尹逊胜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尹逊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逊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代理

审判员  李思平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