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三终字第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米国英。委托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李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卫华。委托代理人武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米国英、李跃与被上诉人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米国英委托代理人邓晨夕、上诉人李跃、被上诉人张卫华委托代理人武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米国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李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志飞
审 判 员 王 娜
代理
审判员 冯艳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翠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