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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三终字第32号

米国英、李跃与被上诉人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米国英,李跃,张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三终字第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米国英。委托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李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卫华。委托代理人武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米国英、李跃与被上诉人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米国英委托代理人邓晨夕、上诉人李跃、被上诉人张卫华委托代理人武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米国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李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志飞

审 判 员  王 娜

代理

审判员  冯艳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翠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