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睢非诉行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睢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红叶北路***号。负责人杨阳,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邱辉,无业,被执行人王伦,无业。睢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邱辉、王伦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睢计征决字(2014)0041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邱辉、王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睢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0041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雷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纪永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晓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