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619号
原告:尉志鹏,女。
委托代理人:郭顺然,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莒县浮来山镇人民政府。
被告:莒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浮来山交通管理所。
被告:张传军,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杜家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尉志鹏与被告莒县浮来山镇人民政府、莒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浮来山交通管理所、张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尉志鹏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尉志鹏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尉志鹏负担。
审判员 韩增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甜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