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张惠敏,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马天民,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郝亚丽,甘肃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敏与被告马天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惠敏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张惠敏负担,剩余1440元退回原告张惠敏。
审判员 瞿 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