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4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无业,住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羁押,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7日20时许,同案人梁健明(已判刑)驾驶一辆摩托车逆行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路十字路口广州转入平中公路的转弯处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梁某因无证且酒后驾驶害怕被交警部门查处,遂要求被害人陈某乙私下解决,而被害人陈某乙坚持报交警处理。为了制止被害人的报警行为,梁某纠合了被告人钟某甲、同案人钟某乙(已判刑)等约十名男子,用拳脚殴打、刀具追砍被害人陈某乙及其朋友徐某乙,致陈某乙、徐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时许30分,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太平交警中队民警刘某乙接110指令到现场处置时,被告人钟某甲要求民警让其私下解决被拒绝时,先后用脚踢中刘某乙下腹两次,并阻碍其正常执法。直到太平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协助时,被告人钟某甲才伙同同案人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甲辩称,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有异议,其只是劝架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对起诉书指控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20时许,同案人梁健明(已判刑)驾驶一辆摩托车逆行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路十字路口广州转入平中公路的转弯处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梁某因无证且酒后驾驶害怕被交警部门查处,遂要求被害人陈某乙私下解决,而被害人陈某乙坚持报交警处理。为了制止被害人的报警行为,梁某纠合了被告人钟某甲、同案人钟某乙(已判刑)等约十名男子,用拳脚殴打、刀具追砍被害人陈某乙及其朋友徐某乙,致陈某乙、徐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徐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时许30分,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太平交警中队民警刘某乙接110指令到现场处置时,被告人钟某甲要求民警让其私下解决被拒绝时,先后用脚踢中刘某乙下腹两次,并阻碍其正常执法。直到太平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协助时,被告人钟某甲才伙同同案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于2015年3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事后赔偿被害人陈某乙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乙及民警刘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7日20时许,其驾驶一辆蓝色东风标致307小汽车沿广从路转入平中公路时,适遇一辆摩托车沿广从路逆行,撞上其车头,其就下车发现对方是一名满身酒气的男青年,其就报警,双方在路口等待交警过来处理,没过多久其朋友徐某乙也赶到现场。约过了半个小时,在“沟通100”附近一辆白色小轿车过来一名男子,称是撞车男子的弟弟,其告诉该男子等待交警处理,该男子情绪激动,辱骂其并爬上其小车的车头盖用力踩踏,因当时刚好下雨,该名男子没站稳滑到,附近的白色小车又出来三名男子。他们三人围着其,两人围着徐某乙。他们边辱骂边挥拳打其和徐某乙,其就往广州方向跑并叫他们不要动手等交警过来处理,他们不理一直对其拳打脚踢,其叫徐某乙再打110报警。当其被追打到“黑天鹅饺子馆”时,停在附近那辆白色小轿车突然启动向其撞过来,其躲开,但该车再次启动向其撞过来,其又躲开。这时其看到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持一把约50公分长的刀向其冲过来,其往广州方向跑,但被三名男子追上,持刀的男子向其乱砍,其手及衣服均被砍中,右手受伤流血。当时他们有人扯住其的包拉着往回走,半路其看到交警过来,他们就放开其跑掉了,交警过来时,他们就上前去拉扯交警,并扭打起来。由于其的手不停流血,就自行去太平医院包扎,走了约二十米左右,看到有人启动了车,猛撞上对方的摩托车。其知道交警在现场处理,就没有倒回去,后来发生的事情就不知道了。2、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与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基本一致。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7日20时20分许,其在太平交警中队值班接到110指令,说太平镇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其就开一辆警车带上辅警李某丙赶去现场,20时30分赶到现场后看到一辆小轿车在广从路广州转入平中公路的转弯处跟一辆逆行的女装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车辆旁边站着七、八名男子,其将车停放在事故车后面,我们刚下车,那七、八名男子就走过来其身边,其中一个年约20来岁的男子浑身酒气,走到其身边起脚踢了以下其腹部,其刚想抓住该名男子,后面的男子就将该男子拉开,另外一名男子挡在面前阻止其抓人,并说踢其的那名男子是太平镇“屈洞村书记的儿子”。旁边的另外一名男子也说踢其的男子是屈洞村书记的儿子,这两名男子都喝了酒,其叫他们不要阻碍其工作,那两名男子就问其什么警号要找人解雇其。其见场面混乱较难处理,就打110要求派出所支援,并打电话给值班领导汇报情况。后派出所的同事过来,一名男子走出来说是标志小轿车的车主,指着他的手背对其说是被对方打伤的,其见到他左手流了很多血,就叫他先去医院治疗。就在这时,踢其的那名男子突然从花某处冲出来,对着一个较胖的男子踢了一脚,其和派出所的人冲过去阻止,该名男子踢了其腹部一脚,其和派出所的人想去抓他,但他的同伙人多,拦住我们并迅速将踢人的男子拉走了。当时派出所的另一辆支援车到了,那帮人就离开了现场,派出所就将受伤的车主送去医院治疗,其和李某丙在现场处理事故后续工作,发现那辆标志小轿车驾驶室车门被破坏,不能关上,但又不是该次事故造成的,就将该车拖回中队待处理。经其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钟某甲就是妨害其执法及殴打事主、同案人称“屈洞村书记儿子”的男子。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7日20时30分许,其单位接到110来电报称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太平十字路口处发生一宗二轮摩托车与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接报后,其与民警刘某乙赶赴现场,到现场下车准备了解情况时,有七、八名男青年围住刘某乙,对刘某乙进行辱骂,其中一名男青年踢了刘某乙一脚,其见该情况就上前阻止,该名男青年被其余的男青年拉开,其就问他们怎么回事,他们没有回答。这时有一名较胖的男子走过来说他是交通事故事主陈某乙的朋友,陈某乙发生事故叫他过来,来后他们就被对方的人打了,陈某乙被他们打跑了现不知去向。该男子正向其反映情况时,刚才打刘某乙的那名男青年突然冲了过来对他拳打脚踢,其和刘某乙上前制止,该青年见我们拉开他,就踢了刘某乙一脚,其和刘某乙正要将他制服,其他人就马上把我们分开,将男子拉到一边,并对我们说该青年是太平镇屈洞村书记的儿子,叫我们放过他,这时太平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现场得到了控制。其就马上作现场安全警戒,刘某乙就和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过了十分钟左右,一名男子过来现场,说叫陈某乙,是交通事故小轿车的当事人,称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对方的人打了,其正在向陈某乙了解情况时。刚才打人的那名男青年又冲上来对陈某乙进行殴打,我们就对他进行制止,和他一起的人将该名青年拉到一边并离开现场。之后我们就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后清理现场回了中队。5、证人陆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7日晚上21时许,其在姐姐陆某乙家中接到姐夫梁某的老板阿某甲的电话,说其姐夫驾驶摩托车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十字路口与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叫其和姐姐过去,因其姐姐要在家中照顾小孩,其就到了现场,其看到姐夫梁某和一名男子在路边的花某旁争执,路上停放着摩托车和一辆小车,小车旁边也有两个人在争吵,其就过去问姐夫梁某怎么回事,他就说和小轿车碰刮了一下,没什么大问题并叫其先回家,其见他没有受伤便回去其姐姐家。之后大概在28日凌晨约1时许梁某才回家。其和姐姐问梁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他什么都没说,就没再问他了。6、同案人梁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27日20时许,其驾驶妻子妹妹陆某丙的雅马哈女装摩托车在外面吃完饭回家,喝了很多酒,在行驶到太平十字路口的时候其就逆行往广州方向,刚到太平十字路口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口的时候跟一辆蓝色小轿车面对面发生碰撞,其当时摔倒在地,头很晕,起来看到小轿车的司机在打电话,其害怕被交警处罚,就打电话给其老板钟某丙成,告诉他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又逆向行驶,问他怎么解决,他说他喝醉了,叫他侄子钟某乙过来处理,打完电话后其就问对方怎么处理,对方说要交警处理,这时对方一个较胖的朋友也过来了。于某就等钟某乙,没多久他就过来了并跟那个车主协商,其当时喝的很醉,不知道钟某乙在做什么,没过多久又过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个是屈洞村书记的儿子,其他两个不认识。屈洞村书记的儿子爬上了对方车主车顶跳来跳去,因为其这边的人比较多,其怕被交警处理,所以一定要对方车主私下解决,于某、钟某乙和屈洞村书记的儿子三人围住对方车主,恐吓他一定要私下解决,但对方说买了保险,一定要交警过来处理。其就抓住对方的衣服,强行要求他私下解决,说如果不私下解决就揍他,他还是不肯,于是钟某乙、屈洞村书记的儿子就动手打他,另外两个屈洞村的青年也动手打对方车主的朋友,后对方两个人为了躲避被打就跑,于某和屈洞村书记的儿子就追打车主的朋友,另外三人就追车主,当时其没有打车主的朋友,这时对方车主的朋友就说打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其就让屈洞村书记儿子停手,问究竟怎么解决。这时交警来了,其就和屈洞村书记儿子、对方车主的朋友一起到交警面前,车主的朋友跟交警反映情况,说其和屈洞村书记的儿子打了他,并说车主被追打都不知道去哪里了,屈洞村书记的儿子听了很生气,就冲过去打他,没打几下就被交警制止,屈洞村书记的儿子见交警拦着他不让他打,就踢了两下交警,其看到就马上抱住他并拉开,屈洞村书记儿子就对交警说他是屈洞村书记的儿子,叫交警给点面子,这件事就算了。这时钟某乙带着人回来了,同时还来了几个屈洞村的青年,大约八个人,其看到交警过来,怕被处罚,又喝了这么多酒,其就叫钟某乙他们走,于是就五个人坐浅绿色“的士头”离开现场,屈洞村书记的儿子继续在现场跟交警交涉,后其在太平医院附近下了车,在路边休息一会就步行回家了。经其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钟某甲就是与其参与打架并用脚踢执法交警,自称“屈洞村书记儿子”的男子。7、同案人钟某乙的供述与同案人梁某的供述基本一致。经其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钟某甲就是与其参与寻衅滋事的男子。8、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27日晚20时许,其、钟某乙、钟某乙叔叔及另外一名其不认识的叫“阿某乙”(即同案人梁某)的男子在太平开发区一间大排档吃饭,期间四人喝了很多酒,喝了一支一斤办洋酒和六斤酸梅酒。直到20时左右,阿某乙就先离开了,其、钟某乙和钟某乙叔叔继续吃法喝酒,过一会,钟某乙就接到阿某乙的电话,说是发生交通事故,叫钟某乙过去帮忙看一下。钟某乙叫其一起去,他开一辆白色日产小汽车搭其去事故现场,到现场其开始没有下车,过了一段时间下车看到阿某乙的摩托车被一辆小车撞倒在地,且有警察在现场。这时阿某乙上前去打跟他发生碰撞的那个人,其上前想去拉开对方,现场很混乱,其被对方打了几下,其也就还手打了对方,警察看到这情况,想将其控制,其当晚喝了很多酒,就乱挥拳乱踢脚,想摆脱警察的控制,双方都有拉扯推打,打到谁其不清楚,再后来发生什么事情其记不清了。到第二天,钟某乙就将发生的事情跟其说了。经其辨认,辨认出同案人梁某、钟某乙是与其参与打架的男子。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徐某乙右面部、胸骨上窝、左某、左腹部有钝物作用所致的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陈某乙右手所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鼻根部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10、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路十字路口广州转入平中公路的转弯处。11、被告人钟某甲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证实:其指认的作案现场与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的现场一致。12、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钟某乙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案人梁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另外,公诉机关在庭上还列举了被告人钟某甲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抓获情况及身份情况。被告人钟某甲当庭提交谅解书两份,证实其赔偿30000元给被害人陈某乙,并得到被害人陈某乙、民警刘某乙的谅解。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法庭调查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且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的上述行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钟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妨害公务的罪行,其妨害公务罪是自首,对妨害公务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钟某甲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有异议,其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黎国坚
审 判 员 廖炳照
代理
审判员 李寒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徐伟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