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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1476号

句容建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裴以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句容建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裴以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句容建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西庙行政村陶西。法定代表人夏爱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桂生,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廷春,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以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建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裴以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建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裴以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句容建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 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