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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5207号

白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207号原告白某,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杜某,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