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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商初字第383号

于德贵与孙福贵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德贵,孙福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383号

原告:于德贵,男,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周玉官,男,汉族,系大连庄河市青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福贵,男,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于德贵(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孙福贵(以下简称被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