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383号
原告:于德贵,男,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周玉官,男,汉族,系大连庄河市青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福贵,男,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于德贵(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孙福贵(以下简称被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