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要士克,个体。委托代理人江海燕。被告河北省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灵寿县广场北街84号。法定代表人高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要士克与被告河北省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士克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士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要士克撤回对被告河北省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要士克负担。
审判长范辉霞
审判员郭计锁
代理
审判员乐旭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沈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