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874号原告杜晓娜,女,生于1976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杜刘帅,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陈佩佩,女,生于1986年,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杜晓娜诉被告杜刘帅、陈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晓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刘帅、陈佩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晓娜诉称,2014年9月4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杜晓娜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分,二被告至今未清偿借款本息,因被告未及时还款,故诉至来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到还款之日。被告杜刘帅、陈佩佩缺席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杜刘帅借原告现金10万元;2、杜刘帅、陈佩佩结婚档案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杜刘帅、陈佩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作如下认定:原告杜晓娜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被告杜刘帅向原告杜晓娜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杜晓娜现金壹拾万元,借款人:杜刘帅,日期:2014年4月21日”。2015年6月12日,原告杜晓娜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到还款之日。另查明:2013年5月8日,被告杜刘帅与陈佩佩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杜刘帅向原告杜晓娜借款10万元未还,原告杜晓娜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杜晓娜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杜刘帅、陈佩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杜刘帅与原告杜晓娜之间明确约定上述之债务系被告杜刘帅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其二被告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了约定,故被告杜刘帅借原告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杜刘帅、陈佩佩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杜刘帅、陈佩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杜晓娜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杜刘帅、陈佩佩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金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卜亚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