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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2384号

袁洋与郭小琦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洋,男,回族,1978年4月12日生,住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翟蕴兰,女,1950年1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洛轴一小退休教师,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琦,男,1958年7月1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蓬莱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袁洋与被上诉人郭小琦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袁洋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洋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为687.5元,由上诉人袁洋负担。

审 判 长  刘龙杰

审 判 员  杨元卿

代理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