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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538号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538号

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46018-1),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北环二路东段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才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云霞,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小林,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胥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朝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