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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917号

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与兴庆区吧吧啦休闲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兴庆区吧吧啦休闲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917号原告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效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娟,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让清,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庆区吧吧啦休闲屋,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马跃林,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庆区吧吧啦休闲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已支付涉案款项,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银川市小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尚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