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催字第0028号申请人常州硕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在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217号-7086室。法定代表人解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胥宏存,申请人员工。申请人常州硕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靖江市支行于2015年2月6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本票(号码为10300052/26364067、出票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元亨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6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硕盛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丽云
审 判 员 包海燕
代理
审判员 张玲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