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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刑执字第473号

贺斌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贺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刑执字第473号罪犯贺斌,绰号大个龙,原。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德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

被告人贺斌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2007)鲁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2月、2012年5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三次共减刑三年二个月,现刑期至2017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假释,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于2015年8月7日对该犯进行了提讯,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贺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已履行部分财产刑,属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贺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贺斌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做一名自食其力、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许本海

代理

审判员  张枭烈

人民陪审员  周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兴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