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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594号

邓集军与刘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集军,刘祚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邓集军,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祚银,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集军与被告刘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集军以与被告刘祚银在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集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邓集军负担。

审 判 员  夏晓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杨桂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