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604号罪犯周树文,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树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111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树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树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度获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树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树文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至2030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方 梅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姚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