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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648号

原告田红艳与被告于进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红艳,于进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648号原告田红艳,男,1957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于进源,男,46岁,现住址不祥。

原告田红艳与被告于进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6日,原告借给被告于进源12.4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两年。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于进源给付本金12.4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居住地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居住地的其他线索,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居住地,且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红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6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兵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