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92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土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2013年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土生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依法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土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陈土生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碧花园小区,通过爬水管的方式进入该小区22栋402房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的女士手提包一个,现金5795元。后被告人陈土生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现场群众抓获,民警到达现场后,从被告人陈土生处起获上述被盗窃的女士手提包一个,现金5795元。经鉴定,上述女士手提包价值1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土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法庭结合被告人陈土生入户盗窃的数额、悔罪态度等情节,对被告人陈土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土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土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刘某的报案陈述及其对被告人陈土生的辨认笔录、被盗物品、被盗现场的照片签认;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穗花价鉴(赃)字[2015]2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郭某、张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陈土生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土生的供述及其对涉案赃物、盗窃地点的照片签认;被告人陈土生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土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土生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陈土生盗窃财物5955元,可酌情增加刑罚量;2.被告人陈土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土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陈土生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及起赃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土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璇炜
人民陪审员 毕钊良
人民陪审员 谢满辉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审员代理
书 记 员 叶婷婷阳秋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