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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审字第463号

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与赖五娘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执审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马荣添,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赖五娘,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永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C14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永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C14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同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决定处罚:责令赖五娘退还非法占用的101.85㎡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兴建的房屋。被申请执行人赖五娘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赖五娘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永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C14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江麟

审判员沈文丽

代理

审判员杨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赖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