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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777号

冯坤鹏与程银栓、班桂萍、洛阳锐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坤鹏,程银栓,班桂萍,洛阳锐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777号

原告:冯坤鹏,男,1984年8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英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程银栓,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班桂萍,系程银栓之妻,1957年12月17日出生。

被告:洛阳锐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班桂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辉,系程银栓之子,1984年11月0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坤鹏诉被告程银栓、班桂萍、洛阳锐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坤鹏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银栓、班桂萍、洛阳锐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程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坤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坤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172.5元,由原告冯坤鹏自愿承担。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