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刑执字第559号罪犯马广林,男,出生于1976年2月15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崆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平中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14日公示,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记功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1次,较好1次。本次执行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广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爱勤
审判员 高 雁
审判员 刘 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