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89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润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万东北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胡松,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何润先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龙
代理
审判员 彭国雍
代理
审判员 谭 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