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496号罪犯王勤,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王勤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案犯上诉。2009年8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川刑终字第7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3月6日,本院以(2013)自刑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1年12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王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勤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严重,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庆春
审 判 员 李昌华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