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567号
原告:谢逢渲。
委托代理人:林欣榆、严宗杰。
被告:廖正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逢渲与被告廖正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谢逢渲以与廖正炳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和诉讼费的负担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元,由谢逢渲负担。
审判员 陈家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东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