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瑰,男,汉族,私营业主,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君,男,汉族,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再审申请人黄瑰因与被申请人姚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定中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瑰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黄瑰申请称原审认定事实没有依据,并否定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并不能提供反驳证据,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黄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永 梅
代理
审判员 龙 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