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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105号

陈智浩与武汉中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智浩,武汉中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陈智浩。被执行人武汉中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一号吉庆民俗街一期1栋401室。法定代表人陈敬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调字(2015)第87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750.15元及利息,执行费12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中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71.1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汉盈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