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528号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香榭水岸66-1号。法定代表人王炳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耘,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春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与被告朱春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亚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清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