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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商初字第593号

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忠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忠宝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商初字第593号原告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理事长。被告郭忠宝,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忠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海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包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