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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435号

杨光忠与李汝庚、曹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光忠,李汝庚,曹淑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435号

申请执行人:杨光忠,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吴官屯社区。

被执行人:李汝庚,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茌平县造纸厂下岗职工,住茌平县金号毛巾厂家属院。

被执行人:曹淑云,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金号毛巾厂家属院。杨光忠与李汝庚、曹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62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光忠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冻结并扣划、提取了被执行人李汝庚中国农业银行茌平支行的存款540元、茌平县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存款3400元、山东信发信源铝业有限公司的工资16900元,冻结了曹淑云在华夏银行的存款账户,查询系统查询李汝庚、曹淑云其它金融机构无存款,给李汝庚、曹淑云留取生活费13400元、扣留执行费540元后,过付申请执行人杨光忠10000元,现因需等待冻结李汝庚、曹淑云的工资到期后,再行分配,因执行期限限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刘 峰代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