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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210号

周建红与鸿通建设有限公司、鸿通建设有限公司路面材料工程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建红,鸿通建设有限公司,鸿通建设有限公司路面材料工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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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210号原告周建红,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鸿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萍,公司经理。被告鸿通建设有限公司路面材料工程处。负责人肖萍,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红与被告鸿通建设有限公司、鸿通建设有限公司路面材料工程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红于2015年8月20日以与被告鸿通建设有限公司、鸿通建设有限公司路面材料工程处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周建红负担。

审判员  黄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窦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