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210号原告周建红,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鸿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萍,公司经理。被告鸿通建设有限公司路面材料工程处。负责人肖萍,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红与被告鸿通建设有限公司、鸿通建设有限公司路面材料工程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红于2015年8月20日以与被告鸿通建设有限公司、鸿通建设有限公司路面材料工程处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周建红负担。
审判员 黄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窦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