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5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地址:赣县梅林镇梅林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刘建章,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杰,男,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职员。被告邓秀林,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被告邓忠祥,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被告谢太森,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诉被告邓秀林、邓忠祥、谢太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拒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 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