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郑某甲,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张某甲,女,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