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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519号

郑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甲,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郑某甲,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张某甲,女,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