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863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8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中山东一路XXX号。负责人潘岳汉,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倪诗雅,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58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倪诗雅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5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祎
代理
审判员王东
代理
审判员高松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江溶
审判长 秦 祎
审判员 秦 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博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