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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188号

台州茂利工贸有限公司、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州茂利工贸有限公司,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张桂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台州茂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八塘路,组织机构代码:14826259-2。

法定代表人:陈文萍,总经理。被执行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467234-X。

法定代表人:张桂楚,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桂楚,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台州茂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张桂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茂利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张桂楚支付代偿款3016489.2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张桂楚所有的财产均已另案抵押,无执行价值。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台州茂利工贸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张桂楚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张桂楚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张桂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奇

审 判 员  张佳莹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盛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