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王启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斌,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王启华支付车辆修理费28800元、案件受理费441.74元、迟延履行金,承担执行费338.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斌在阿勒泰公路管理分局的工资31605.81元(每月留1000元生活费,余款扣至31605.81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新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伟 关注公众号“”